第1674章 分科取士擢人才
朝廷的爱惜官品,不能够给进士授官过重,唐宋时期,进士不过八品,三品已经是宰执重臣了,但是大明官品贬值,从进士就看的出来,进士初授官,就是七品,宦海沉浮之下,三品基本上是正常退休待遇,可见大明官品贬值之厉害。
而且进士一旦外放,就是七品正印,掌管一县之政,朱载坖认为简直是荒谬,将一县百姓托付给一个初入官场的新丁,指望他们能够造福百姓,不是开玩笑吗?他们能够好好的掌控住衙门就已经是不错的,还指望他们为朝廷牧养百姓,打击豪强,推行朝廷的政令,简直不可想象。
所以朱载坖和内阁、部院重臣们商量之后认为,将进士出身的官品调整为正八品,也不能让他们担任正印官,在观政之后,吏部会同都察院要再次举行考核,这次的考试并不是以经义为主,而是以实际处理政务能力为主,类似于行政能力测试,同时要考察这些观政进士们的特长,根据这些特长予以分配。
而进士们到地方任职也必须从佐贰官做起,从县丞等职务干起,同时还要建立起地方官员和京官的轮换机制,合理化官员的晋升、资历等问题。
除了对于进士要加强培养之外,随着朝廷的职能扩张,现在朝廷需要招考专业人才,最主要的就是明法和明算两科。朝廷设置法司,以专门处理政务,对于朝廷来说,现在确实是需要大量的熟悉法律的人才,因为朝廷现在在加强对于地方司法权的控制,逐渐将司法权从地方正印官的手中予以剥离。
明法科也并不是什么新创立的科名,明法科是前代科举考试下的一个考试科目,其被设立的意义就在于能够为国家培养具有法律素养的专业法律人才。汉代诏令察举人才,所设科目有明习法令一项,即为明法之始。唐太宗时置为常举科目。用于考试法令专门学问,选拔明习法令的专门人才。考试内容为试律七条,令三条,全通为甲第,通八条为乙第。宋初承唐制,试律令墨义四十条,《论语》墨义十条,《尔雅》、《孝经》墨义共十条。
顾名思义,所谓明法科,就是明晓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覆问,文中御吏,为朝廷选拔法律人才,不仅仅是要通晓律条,还要强毅刚直、执宪不挠能够将朝廷的法令坚决的执行下去。
朱载坖说道:“刑狱之事,重于泰山,朕不敢轻忽,前宋王安石有言,今以少壮时,正当讲求天下正理,乃闭门学作诗理,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习,此科法败坏人才,致不如古。”
进士科的官员在法条上确实是不够熟悉,法司官员确实是应当具备专业性,这点重臣们也是认可,